加快推行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全市所有的乡(镇、街办事处)和99%的行政村均已设立了公示牌,在总结过去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未推行“公示制”的村,要加快工作进度。今后,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农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列入公示范围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严格按照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陕新出联字[2001]41号)文件中规定“贫困县的行政村不得突破300元;其它区县的小村不得突破500元,大村不得突破800元”的限额执行。
我市农村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切实抓好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区县、乡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重点抓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检查工作,把明查和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提高督促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具体处室,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首先由第一责任人负责。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区县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原有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农民负担管理机制,形成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全市各级都要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在全市范围形成全方位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