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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政发[2003]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近期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函14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期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按照陕政发[2003]25号文件要求,市级各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自查、申报后,由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计委、市物价局联合审核,9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取消的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
  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四、继续抓好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我市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
  农业供水专项治理由各级水务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超标准收取供水费、渠系维护管理费及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由农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问题。
  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对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除收取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其它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收取;向农民收费时是否出具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否借审批用地和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代其它单位收费;是否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等。
  对农村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以外的乱收费及搭车收费。
  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劳动社保、公安、计生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今后,除按规定收取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费。
  五、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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