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2月1日-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层层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任务。
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在集中整治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2.严格执法,强化追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力的,不仅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深入查处难点户,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对该取缔而没取缔、该关闭而没关闭、该整改而没整改,以及存在的走过场、留死角、问题反弹反弹等现象,要下决心解决,务求取得实效。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3.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与此同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熟悉、掌握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此外,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整治过程中,要始终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