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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有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5.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通过监督检查,杜绝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查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安全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检验手段等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9.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
  1.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9月20日-2003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从9月下旬开始,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5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办理批准书和注册、登记的申报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办理定点生产证申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认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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