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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核实购买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1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电镀厂、黄金矿山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加油站、加气站。已取得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依法设立的加气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经县、市、省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业单位要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环保部门要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一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二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初步建立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九)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逐级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领导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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