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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具体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和加油加气站、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县(市)区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由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颁发批准书,同时到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实行定点资格认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市交通局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工具等,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要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输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市交通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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