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类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办学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举办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纳税。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各类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第十七条 对民营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民营企业、个体户或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赞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民营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民营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第十八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