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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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