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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11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五条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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