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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 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按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势态稳定后,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调查建设工程各方安全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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