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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六)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修,消除安全隐患;对停工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八)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九)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十)施工单位必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作业方式和作业程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域。
  (十一)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责任和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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