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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七)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施工单位承担。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勘察、设计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
  (二)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四)施工单位发现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应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确需修改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承担其相关安全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三)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施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改正的,应立即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其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标后,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依法向本企业隶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外埠进、驻连施工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否则不得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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