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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三)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四)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开工审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
  (六)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宣传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定;
  (八)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向市安监站报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报表和工作报告;
  (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十一)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参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第三章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是: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的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施工,不得肢解工程。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的准确、完整资料,组织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鉴定并进行安全防护。
  (四)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作业环境、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所需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在开工前拨付。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所需费用。在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时,对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和临时设施所需费用,应当专项计提;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该项费用不列入竞价项目。
  (五)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严禁购买或者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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