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制定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
(四)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第七条 市建委所属的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各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受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起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档案;
(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四)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五)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管理,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开工审批手续;
(六)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
(七)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或报请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宣传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九)负责建筑行业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含特种作业人员);
(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
(十一)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年审、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安全资格和评报先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评估,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十二)负责对建筑行业发生的四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
(十三)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参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第八条 各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接受市安监站的委托和业务指导,主要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