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3]20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