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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的通知

  (一)拆迁公告中必须明确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管理条例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因此,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不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故在拆迁公告中不应将政府或政府部门再设定为拆迁人。
  (二)区分搬迁期限与拆迁期限。拆迁公告中应依法载明“拆迁期限”。而“搬迁期限”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或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故不应在拆迁公告中设定“搬迁期限”,或变相设定“搬迁期限”。关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在拆迁公告中如确需涉及“搬迁期限”的,应考虑搬迁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便于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出发,合理、适当的规定“搬迁期限”,并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发生社会矛盾,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城市建设发展进程。
  (三)公告设定义务必须合法。拆迁公告具有一定的告知性,目的是让被拆迁人了解拆迁工作,并非强制性规范。政府不应以公告形式干预拆迁工作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应由拆迁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协议,规范各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好行政裁决权,避免为被拆迁人设定义务,更不应设定行政处罚内容。
  (四)严格强制拆迁。管理条例对强制拆迁的条件、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作出严格规定。强制拆迁是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另外,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安置或提供安置用房、过渡用房这一先决条件。拆迁公告应严格依法执行,避免随意赋予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避免在拆迁公告中责令搬迁,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的,即由政府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规范拆迁公告中行政管理程序,避免行政机关随意介入拆迁工作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规范公告程序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应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予以发布。拆迁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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