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局关于
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96号)
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今后制发类似公告时,应参照此意见精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我市近年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市属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拆迁工作所引发的投诉逐年上升,其中大多涉及政府和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所发布的公告。通过办理拆迁复议案件发现,我市的拆迁公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告形式和主体不规范。在拆迁工作中,各区、县政府自行发布拆迁公告,或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目前,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拆迁公告或通告均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二是公告内容违法。多数行政机关发布的拆迁公告,有的拆迁人不明确,有的实施单位不具备拆迁人资格,违法规定搬迁期限,违法设定被拆迁人义务,违法规定强制拆迁事项等。
三是公告程序违法。大多数拆迁公告在未颁发拆迁许可证、未确定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已发布,违反法定程序。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依法行政,针对我市拆迁公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公告的形式和主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2001年1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拆迁工作应由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区、县政府和非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应再对外发布有关拆迁事项的公告,亦应避免区、县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拆迁公告。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若在拆迁工作中需发布其他文件,应严格审查发布内容,若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则交由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避免出现内容与形式不符、主体不当的情况。
二、完善拆迁公告的内容管理条例已对拆迁公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应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据此,公告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