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经销企业购领、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采取总机构统一核算纳税的企业,应加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要进一步要求和明确机动车经销企业在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项填写,不得漏填,并一律加盖发票专用章。
机动车经销企业应按月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情况统计、填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明细表》(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明细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填报的《明细表》应符合以下逻辑关系:
(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填报的《明细表》中税额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17%税率销项税额数据。
(二)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填报的《明细表》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栏“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中本月销售额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填报的《明细表》和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
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对市场内经营的机动车经销企业采用定额征税方式征收增值税,也不得为其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经营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加强管理并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其经营、纳税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各区县局应对所辖机动车经销企业进行清理,其中对市场内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应进行重点清理。凡辖区内设有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区县局应将对市场内机动车经销企业的清理结果进行统计并填制《机动车交易市场内的机动车经销企业清理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统计表》),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下传各区县局。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明细表》
2、《机动车交易市场内的机动车经销企业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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