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5号 2003年9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堵塞漏洞,结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经销机动车(包括旧机动车,下同)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一律应在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帐簿,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本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在市场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未在市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仅以总机构名义在市场内租赁摊位经营的分支机构,下同),一律按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手续,由总机构统一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总机构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纳税地点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