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药监安[2003]292号)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履行药品监督职责,规范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药品监督职责,规范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药品生产或配制制剂全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常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配制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