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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健全群众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网络;
  1、市、县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抓好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站、辅导站;对经营性体育场馆要加强管理,保证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
  2、每年举办1—2次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3、建立健全全市全民体质监测网点,完善全民体质监测和评价体系,广泛开展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的测试和评估结果。
  (三)举办经营性群众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1、把每年六月定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2、继续抓好每年一度的端午节龙舟赛、解放日长跑赛和邕江冬泳等三大传统体育活动;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
  4、进一步丰富和活跃社区体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它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5、结合我市农村特点,围绕争创全国、全区体育先进县和体育先进乡镇工作,积极组织农民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6、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为残疾人体育活动提供健身和训练条件。到2005年,使经常
  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

第十一章 严格实行公共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各级公共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公共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决定》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各级纪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组织不力、临阵逃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拒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语或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三)因应对救助措施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第六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拒绝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质监、物价、药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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