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合法、规范;
(四)按照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行集中式供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建设改造供水设施,按国家标准,定期定点对水质、供给水源进行检测,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南宁市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高危健康相关产品、季节消费产品、消费者关注产品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监测。各项强制性卫生监测、抽检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在市区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模式的实施。每城区建立一条“卫生管理示范街”,开展“卫生信和过企业(单位)”评选活动。在县(区)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卫生、计划、财政、编制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根据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设备、设施和工具,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1.11人/万人口的比例逐步配置,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准入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把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和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卫生监督网,推行新型卫生监督执法模式。
第十章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乡镇(街道)、中小学、村(社区)要成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组织动员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划分单位卫生责任区,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责任区的卫生工作,实行“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有各级党政领导参加的全市爱国卫生大扫除活动。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每年根据本市疾病流行趋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不同主题的全民爱国卫生活动2~3次。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财力、人力上要给予足够投入,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工作,掌握实际应用技术,把四害密度的各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各市、县(区)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三次以上以环境综合治理、控制孳生地和消灭四害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活动,防止病媒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五十五条 开展创建卫生镇、村活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实施改路、改灶、改水、改厕,植树绿化,清理牲畜栏、禽舍、和四害孳生环境,实现人畜分居,做好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县、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改水工作的投入,保护水源避免污染,加强对改水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改水工作的质量。要把改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增加改厕经费投入,加强督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改厕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继续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倡建身边的场地,抓身边的组织,开展身边的活动。
(一)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积极扶持社会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经营体育健身场馆,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社区和农村的健身场所和体育设施建设。到2010年,实现全市人均体育场所1.5m2以上,每个村建有一个篮球场或一处供村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