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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制订公共卫生宣传计划,设立《公共卫生知识》专题栏目,长期开展公益性公共卫生宣传;
  (七)机场、码头、车站、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店、超市、旅社、宾馆、饭店以及影剧院、球馆、网吧等各种公共场所,要结合各自场所的特点,开展公共卫生宣传工作。通过设立宣传专栏,张贴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标语或图片,协同做好工作;
  (八)建立和宣判全市公共卫生教育网络,2005年公共卫生教育网络覆盖率达到80%;全市公共卫生教育知识普及率达80%;居民公共卫生教育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70%;市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含公共卫生教育内容)开课率达100%,县、乡(镇)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85%以上。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教育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加强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一)在市级医院设立1——2个培训基地,培训卫生技术人员;
  (二)对全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卫生系统毕业后教育做出计划安排,每个县级以上的医院每年接受学历教育的人员应有25人;
  (三)实施“十百千”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市“十百千”人才计划中的培养对象为乡村医生的,给予报销学费的资助;
  (四)设立优秀人才培训基金和奖励基金,加大对选拔学术带头人的工作力度,提高医学科研水平以及医疗技术水平,对获得全国、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城市户口的医学院校硕士生、本科生和城市医疗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志愿到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三年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每年分别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四十六条 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第九章 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制定、完善公共卫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卫生、农业、环保、工商、公安、质监、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南宁市公共卫生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依法实施。
  第四十八条 从2004年起,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订以下公共卫生地方法规、规章:
  (一)制定南宁市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南宁市紧急医疗救助若干规定;
  (四)制定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五)制定南宁市本级、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六)修订《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七)修订《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承担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等执法任务。以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医疗保健监督为重点,带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消毒、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以及卫生、工商、农业、商贸、公安、质监、药监、环保、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对卫生服务和卫生食品的许可、准入、质量等实行有效卫生监督,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预防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食品污染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建设,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对有职业危害的厂矿、企业及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对有毒有害作业者进行健康监护。2004年,建立南宁市职业病危害数据库,2005年底编制完成南宁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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