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城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为依托,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开展急救助工作。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紧急动员,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调配应急设备,设立应急救助梯队,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及时奔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相关物资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配。启用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对重大疾病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城镇和农村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机制和救助基金。
(一)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南宁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南宁市城镇居民、空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为医疗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补助;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捐赠;
(三)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确定支付比例;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要制定医疗救助工作管理规范和具体措施,确保医疗救助政策得到落实。
第三十九条 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引导医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从2004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和建立新开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并逐步过渡到农村医疗保险。
第八章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教育网络,加强公共卫生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教育工作规划,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协调、运转正常的社区公共卫生教育工作网络,落实经费和设备,把公共卫生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常抓不懈,使公共卫生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公共卫生教育的业务指导,并根据疾病谱的转变,把以疾病为中心的健康教育工作模式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模式,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和途径;
(三)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教育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把公共卫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全民公共卫生教育活动,全面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一)在市民中开展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卫生行为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在农村居民中开展以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疾病预防为重点的教育;在学校学生中开展以生理卫生与心理卫生为重点的教育;在职业人群中开展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为重点的教育;
(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教育每年不少于12次;农村公共卫生教育每年不少于6次;学校要结合健康教育课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每学期3—5次;
(三)实施居民公共卫生保健措施“三个一”工程。即每个居民有一本健康手册,每户家庭有一支体温计,每户家庭备有一个保健盒。
第四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
(一)每年五月份定为“公共卫生教育宣传月”,组织和发动医疗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参与宣传月活动,促进市民树立“健康伴随小康”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形成人人讲卫生的氛围;
(二)以“市民文明学校”作为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基地,增挂“公共卫生教育学校”牌子,开展全方位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三)在全市建立起1—2个公共卫生教育示范点,逐步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每年定期组织对公共卫生教育工作的检查评比;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实施“送卫生下乡”、“送卫生下社区”、“送公共卫生下户”工程,结合重大节假日、卫生宣传日和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公共卫生咨询、门诊公共卫生教育、公共卫生教育处方以及公共卫生教育走廊、卫生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宣传墙报,要根据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定期开辟专栏进行公共卫生教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