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市传染病总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严防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结合世界银行卫生贷款等项目的实施,大力开展性病、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符合项目要求的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到2005年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指导,制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继续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成果,四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85%以上,努力降低白喉、百日咳、麻疹、乙脑、流脑、肝炎等传染病的发病率;
(三)严格执行《
消毒管理办法》。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有关传染源实行消毒、隔离,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订传染病疫区的污水和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并实施监督管理。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县城以及有条件的乡镇所在地一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垃圾经简单消毒后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运送垃圾处理场填埋或露天焚烧。新建、扩建和改建医院有关项目时,必须落实国家有关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加强对高血压病、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干预工作,制定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在社区(村)开展以群体预防为目的、个体化服务为特点的预防医学诊疗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评估工作。
第五章 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常抓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制订《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种专项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计划和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和协调辖区内中直、区直、市属各单位和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辖区内各单位要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辖区内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级负责,确保工作到位、督查到位、责任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把突发事件应急储备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
各级政府以及医药、物价、工商、商贸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及时运送。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队伍,配备快速检验车辆和设备,及时调查突发事件的原因,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城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紧急救助功能,建立准确、快速的信息报告系统和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症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定点医院以及各级医疗单位要密切配合,迅速控制突发事件的扩大,及时发现、转运、收治被危害的病人和疑似病人。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医疗单位要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处理期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群防群治的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