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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市与区的分配办法仍按市政发[2001]134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市与高新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2.高新区固定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市与高新区共享收入:包括高新区一、二期范围内除市与高新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高新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除市与高新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市级下划收入。
  (三)市与经济开发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为2002年基数部分)、其它收入和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2.经济开发区固定收入:包括经开区一、二期范围内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未央区分成后以2002年为基数以后年度增长部分。经济开发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其它各项收入。
  3.市与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经济开发区一、二期和新划入经济开发区的原属市本级的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内按现行体制规定的除市、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市级下划收入。
  (四)市与曲江新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它收入和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2.曲江新区固定收入:包括曲江新区一期(原曲江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按现行体制规定的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曲江新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不含土地收益)。
  3.市与曲江新区共享收入:土地收益。
  四、财力分配办法
  (一)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财力分配办法。
  1.对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实行统一比例分成,市分成65%,城6区统一分成35%。市分成部分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2.根据存量不变、保各区既得利益的原则,对城6区按统一比例分成后达不到2002年(基期年)既得财力的,实行定额补助,使各区的既得财力得到完全保证。
  3.设立转移支付补助。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从市区共享收入市分成部分的增量中拿出来一部分财力,作为对城6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这项资金的补助同城6区的市区共享收入增长率挂钩。办法是:首先,根据各区财力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各区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补助系数的区间为001-07;其次,再以确定的定额补助数为基数,与各区每年市区共享收入的增幅挂钩,并采取环比的办法计算市对各区的转移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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