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税系统征管的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地方分享部分的纳税户;
(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2002年起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纳税户。
三、收入划分
(一)市与城6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
(1)本级保留的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电信通讯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企业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传媒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城区范围内的电视台、广播电台、综合性报社及其所属广告企业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金融、保险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城区范围内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航空及铁路运输业。包括西北航空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西安铁路分局临管线运营业务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上述特殊行业现有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2)固定税种收入。包括车船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3)市本级继续保留的其他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包括:中央和省级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省级内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市级及市以上涉外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市级及市以上涉外企业的其他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其它属于市级收入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4)市级和市以上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5)上述收入的滞罚收入。
2.城6区固定收入:
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区级和区以下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述收入的滞罚收入。
3.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
除上述市级固定收入、城6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城6区共享的增值税收入外,市级下划城6区征管的其他行业企业的纳税户和原属城6区的纳税户及以后新增的纳税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9个税种(含市国、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区级涉外企业缴纳的涉外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已取消的屠宰税的清欠收入和已停征的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欠收入及其恢复征收后的收入均作为市、区共享收入。市、区共享收入平时缴入所在区国库,作为区级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