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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
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3]120号)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已在城6区实行了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这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继续按照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管区县、区县管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现行市和区事权划分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和确定市和区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按照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证各区2002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以后年度市、区财政收入的增量实行微调,适当集中市上财力,逐步提高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除将部分因企业管理模式和税收征管方式而不便于按属地原则下划区县的特殊行业、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和有特殊征管要求的个别税种留作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它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全部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征管和财政收入范围,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体制调整的基期年和范围
  这次财政体制调整以2002年为基期年。体制调整的范围包括下述纳税户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收及附加和财政部门组织的契税收入:
  (一)原属城6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户;
  (二)原市地税一、二分局下划城6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区县征管的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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