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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未经市市政管委会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二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车辆和随意弃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在本市参加投标承接建设工程的资格。
  第十五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政管委会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车辆户籍台账;
  (二)车辆证照(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
  (三)驾驶人员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委会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密闭要求。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车在一个年度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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