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各区、3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费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价局[2003]131号文件收取,即收费标准为4元/吨,根据不同情况向上浮动25%,向下浮动不限。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立方米)=拆除面积×0.392
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立方米)=拆除面积×0.45(预制板)
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立方米)=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
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立方米)=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1.22
第十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已发放的,限期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补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市建委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