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
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200号)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
《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区、3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区、3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政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