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
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苏州市市区 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苏州市市区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市区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 10% 。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 8%-12% 幅度内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 2002 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暂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
(一)砖混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240元、乙级地段 230 元、丙级地段 220 元;最低市场价 1570 元。
(二)砖混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180元、乙级地段 170 元、丙级地段 160 元;最低市场价 1200 元。
砖混二等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执行到 2003 年年底截止。
三、关于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继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 4.9% ,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 6.2% ,补贴基数按劳动、人事部门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