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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药品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支持申办人以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加盟等形式对现有零售网点进行连锁经营。鼓励申办人向县以下基层和农村延伸连锁门店,并允许申办人向其设有门店的乡镇的医疗机构、诊所、药店配送药品。
  第六条 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办人应当向拟办门店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称:市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市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安徽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门店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5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申办人所在地的市局。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应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批准,且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跨地域连锁企业。
  (二)申办人应具备跨地域经营的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近两年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行为。
  (三)申办人的配送中心应具备跨地域配送能力。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申办人可在连锁门店所在地设立药品零售连锁分部,负责为其连锁门店配送药品。
  跨地域开办的连锁门店数量较少、不宜设置分部的,申办人可以委托当地1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量负同等责任。
  (四)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必须符合开办地药品零售网点布局规划。
  (五)跨地域连锁门店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2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门店营业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六)跨地域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质量管理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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