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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药品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药品
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药监市[2003]280号 2003年9月26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跨地域连锁经营行为,减少开办连锁门店的审批环节,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32号)、《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国食药监市字[2003]7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00年12月1日省局印发的《安徽省药品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暂行规定》(皖药管市[2000]237号)修订为《安徽省药品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规定》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药品零售跨地域开办连锁门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跨地域连锁经营行为,加强对跨地域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和集约化经营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跨地域连锁门店,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跨地域是指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同一企业法人、同一经营范围、使用同一商号、标识的若干连锁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服务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域开办的门店统一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商号,但必须在总部商号后加门店名称,门店名称中可使用“连锁”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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