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行政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省直部门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直部门汇总择优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直部门研究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技改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等生产建设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库,并统筹进行筛选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政府研究审定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