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一次性补助经费、取暖降温费、职工福利费。
(一)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二)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警衔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1、政策性补贴,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2、生活补助,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3、警衔津贴,公、检、法、司部门离退休干警在离退休之前授过警衔的警衔津贴,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进入离退休金基数的,不再单独计算。
4、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5、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补贴经费,按鄂发(1993)2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两个月的月基本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月基本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取暖降温费,人平88元。
(五)职工福利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行政编制在职人员,按定编定员数和本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以上一个预算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根据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后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行政编制(含老干编制)和工勤编制均以省编委2000年机构改革及其以后下达的编制数为准;已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新编制为准,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以编委认可的原编制为准。人均工资水平以上一个预算年度的工资发放数为基础核定。
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正常公用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人员级别、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的实物配备量以及相应的支出比例定额核定。分为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和与物有关的机关正常公用经费以及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机关正常公用经费。
(二)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其使用的基本数字按省编制部门最新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