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务管理的原则。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省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六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人员工资,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其中:
(一)人员工资严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工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住房公积金。
1、基本工资,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津贴(奖金)、保留工资组成。
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
基本工资的具体标准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
2、补助工资,由冲销64元后津补贴、特岗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组成。
冲销64元后津补贴,由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结余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原奖金减去20元后剩余部分)、1996年增加的书报费和职务岗位补贴20元构成。
特岗津贴,由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组成。
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生活补贴,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3、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方每月4元。
4、住房公积金,根据鄂直房改(1997)3号文件规定,按月工资总额的5%计算。
(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分别为人员工资剔除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2.5%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