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旅游培训
中心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3]72号、沪价费[2003]66号)
你委《关于申请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立项的函》(沪旅函[2002]04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在组织本市旅游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考核时可收取报名费、考试费。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并收取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旅游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笔试为每人每科目45元,口试考试费为每人每科目80元(详见附表);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资格证书工本费按每证5元收取。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