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如果引荐外商投资外资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制造等开发区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投资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引荐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则在享受第一条奖励的同时,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6‰对引荐者追加奖励;
——利用外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期限到位,奖励金额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分年度兑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利用外资项目的中方出资部分的奖励,比照内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
——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发放,与美元的汇率按当时国家公布汇率为准。
3、对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 内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奖励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为准;奖励基数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
②基本建设项目奖励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7‰奖励项目引荐者;
——在此基础上,如果引荐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制造以及其他开发区确定的支柱产业工业项目,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引荐项目属于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或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总部,则在享受第一条奖励的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对引荐者追加奖励;
——对基本建设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兑付,最长不超过两年。
③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经贸类项目
①经贸类项目的奖励依据为该项目对开发区贡献大小,以该企业纳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为准;奖励基数为年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30万元人民币。
②经贸类项目奖励办法
——对年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贸类项目,按照项目进区后前两个财政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的5%—10%,对项目引荐者奖励两年,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经贸类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在该公司第一、第二财政年度结束,开发区完成财政年度结算后兑付。
③对年开发区财政实际可使用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
①盘活区内项目的奖励依据为盘活项目原有净资产与新注入资产的和(以下简称奖励依据),停工、停产项目由企业服务中心按年度出具,盘活项目原有净资产与新注入资产的和以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为准;奖励标准为项目彻底盘活,停工企业复工建成投产、停产企业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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