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经政[2003]36号)
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经营的内外资项目:
1、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BOT项目、TOT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上均包括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
2、内资项目:包括新设立登记(转迁)的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内资项目按照性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①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征地建设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项目;
②经贸类企业:指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非基本建设项目;
③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指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企业项目;
④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指境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与项目引荐的界定
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是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与个人。开发区管委各局、办、中心、委属二级机构、委属公司、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进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对项目进区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
三、奖励标准
(一) 利用外资项目
1、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依据为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基数为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
2、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之间的一般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9‰奖励项目引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