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延工资发放。因分包款不到位而影响工资发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同时向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3.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储备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每年11月至第二年1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季(月)后5日前。
4.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建设部门要强化劳务分包资质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及工程信息。要将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公开电话,针对不同情况,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
属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仲裁部门要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
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2.各施工企业必须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构,设专人负责接待工人投诉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接待、不处理,推诿扯皮;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