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规划、审计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开工审计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开发项目担保制度,开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提交有关担保证明(保函),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制度。计划、规划、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依据《
劳动法》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的同时,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1.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各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
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其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
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总承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专户足量储备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做好工程签证、递交结(决)算报告、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无故不审计、不结算、不拨付工程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负责筹措资金,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前资金准备。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分包企业进行人工费结算并拨付分包款。调解处理分包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纠纷,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前置有效措施,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