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
及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6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了社会信用环境,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建立完善全市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新机制
预防拖欠工程款,必须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立项审批、开工前审计、施工许可、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当前要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于有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抽逃挪用建设资金、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其责任。属于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机关查处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执照)等相应处理。
(二)严格计划立项审批和开工前审计制度。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计划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在下达计划前,要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规划部门重新审批。未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审计部门要按照投资计划,审计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申办手续的完备性和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对审批手续不完备、超计划投资、当年度投资资金未到位、资金来源违规、资金无保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发开工审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