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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3]1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和张中伟省长、王怀臣副省长9月4日关于加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集中开展宗教旅游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川旅产领[200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0月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范围内的宗教旅游场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以优化我市旅游发展环境,树立我市安全、健康、友好、规范的旅游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范围内的宗教旅游场所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登记并公告,坚决取缔非法宗教旅游场所和活动,整顿宗教旅游场所的违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宗教活动欺客宰客的行为,切实净化我市旅游发展环境,树立安全、健康、友好、规范的旅游形象。
  三、任务分工
  (一)市民宗局联合市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宗教旅游场所进行重新登记,并于10月底向社会公告。严禁以“保护和弘扬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借口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擅自新建和恢复寺庙、道观、教堂和“家庙”等宗教场所,严禁将现有寺庙等宗教场所和相关经营活动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市民宗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要完善工作制度,对合法的宗教经营场所和活动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乾地审批并备案,并向社会和游客公告;督促各宗教经营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所有的活动项目要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告知游客。
  (三)对宗教旅游场所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1、所有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2、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对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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