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的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标书签发等)由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由政府授权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的,政府授权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成交后,政府授权部门应当依法向受让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
(二)特许经营权使用年限;
(三)出让金数额;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八)合同双方认为应当写明的条款。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合同,经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后生效。
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加以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因解除合同而使受让人受到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不得以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转让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其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特许经营期内必须接受市政府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特许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政府授权机构应当终止其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