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经营性项目,依法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五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的经营权,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项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加油站经营权由计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场经营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等项目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冠名权,由民政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八条 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者区(市)县政府的时间安排,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
(二)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终止;
(七)政府的监督职责;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依法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专门说明,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