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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2003年9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10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四条 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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