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
建筑业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郑建[2003]4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按照郑政办文[2003]125号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区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
郑州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为市区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结合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筑业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对我市城区内严重污染城市空气质量的超标机动车进行专项整治,达到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减轻机动车对城区大气环境的影响,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更进一步树立省会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成立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魏深义
副组长:朱建国
成员:杨琦、王文芝、张秋福、齐喜勇
三、整治的内容、范围:
委属各处室及二级机构的机动车辆,郑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自购车、外借车和租赁车及市区内混凝土运输车等;区域范围为东至107国道、西至西环路、南至南三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内的郑州市中心城区。
四、整治时间:9月25日——10月20日(详见郑政办文[2003]1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区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具体要求:
(一)委各处室、二级机构,各建筑业企业机动车辆要进行专项检查,凡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按照规定要限时治理。
(二)市区内混凝土的各种运输车,要逐台进行复检。
(三)各单位要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四)建立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的机动车要自觉进行治理,超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必须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