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国有、集体企业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劳社[2003]123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4%,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为23%。此前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费是法定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这次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降低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希望各参保企业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