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主导,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扶持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市社区建设的协调、平衡发展。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把社会有奖募捐的1/3、社会福利资金的1/3用于社区建设。街道的经济收入应大部分用于社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市财政将根据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建设。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鼓励民间组织、个人和海外人士兴办各类社区服务设施,逐步实现社区服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民办公助、民办民助和法人投资、法人管理等多种发展形式,大力拓宽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协调驻区单位积极支持、帮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内已有的场地和设施开展社区活动,优化社区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福利设施应逐步向社会开放,形成共驻共建的局面。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1.完善社区财力供给机制,发展社区税源经济。要通过调整对城市基层的财税分配政策,采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税收增长按比例分成的办法,逐步引导社区居委会积极为多种所有制社区经济优化环境、搞好服务,并主动参与协税、护税,走发展税源经济的路子,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建设所需的发展资金问题。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社区服务单位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
3.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向产业化、社会化、实体化方向发展。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在发挥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争取90%以上做到自收自支、略有结余,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五)完善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引导社区服务单位健康规范运营
1.完善社区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制度。根据当前社区服务业成长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民政、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社区服务业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完善郑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社区服务单位的认证、审核、年检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企业名称中冠以“社区”字样的社区服务机构,应接受社区服务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和定期审核,通过认定或审核方可登记注册或继续经营,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严格社区服务机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从事社区服务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的机构或组织,特别是受政府委托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享受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原则上只能用于服务对象,不能成为额外利润。对营利性项目及服务机构,工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发生假借公益名义偷漏税费的行为。
(六)加强社区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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